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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條例》宣傳資料

發(fā)布時間:2010-05-05     瀏覽量:6405

1、什么叫信訪?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
2、信訪工作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答:信訪事項的提出、信訪事項的受理、信訪事項的辦理和督辦。
3、《信訪條例》確立的五項具體原則是什么?
答:五項具體原則是:一是方便信訪人的原則。二是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三是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jié)合的原則;四是治標與治本相結(jié)合的原則;五是責任原則。
4、信訪事項經(jīng)調(diào)查處理后,由哪個機關答復信訪人?
答:由有權(quán)處理的行政機關書面答復信訪人。
5、公民在信訪過程中應注意哪些問題?
答:⑴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⑵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quán)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并且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⑶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shù)不得超過5人。⑷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⑸對已經(jīng)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不予受理;⑹信訪人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quán)范圍內(nèi)的信訪事項,應當分別向有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⑺信訪事項已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⑻ 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gòu)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⑼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quán)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不得有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堵塞、阻斷交通,攜帶危險物品或者管制器具,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煽動、串聯(lián)、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shù)刃袨?。對?jīng)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或采取必要的現(xiàn)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⑽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6、《信訪條例》對信訪事項的受理、辦理、復查、復核時限是如何規(guī)定的?          
答: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gòu)收到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在15日內(nèi)分情況進行處理。⑵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轉(zhuǎn)送、交辦的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nèi)決定是否受理并書面告知信訪人,并按要求通報信訪工作機構(gòu)。 ⑶信訪事項應當自行政機關受理之日起60日內(nèi)辦結(jié);情況復雜的,經(jīng)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⑷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nèi)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nèi)提出復查意見,并予以書面答復。⑸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nèi)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復核;收到復核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nèi)提出復核意見。
    7、《信訪條例》對各級政府暢通信訪渠道有哪些規(guī)定?

    答:⑴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信訪工作機構(gòu)的通信地址、電子信箱、投訴電話、信訪接待的時間和地點、查詢信訪事項處理進展及結(jié)果的方式等相關事項。⑵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在其信訪接待場所或者網(wǎng)站公布與信訪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以及其他為信訪人提供便利的相關事項。⑶設區(qū)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行政機關負責人信訪接待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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