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記的具體法律效力
《公司法》第13條規(guī)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由董事長、執(zhí)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9條規(guī)定,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屬于登記事項?! ?/SPAN>
《企業(yè)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guī)定》第3條規(guī)定,企業(yè)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簡稱法定代表人)經企業(yè)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定代表人資格。
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記的具體法律效力
1、對外效力
法律上的登記制度大抵均基于公示公信的制度價值而存在,如物權法上的登記制度。公司法上的法定代表人之登記制度也不例外。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法人的人格要素之一,與公司之其他登記事項均旨在保護與公司發(fā)生各類法律關系的第三人。因此,法定代表人登記之首要要義在于向外部第三人公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誰。在這個意義上,登記是具體人員成為公司完整意義上的法定代表人的生效要件之一,不經登記該人無法有效對外充當公司法定代表人。
既然是公示制度,那么必然相應產生公信效力。就法定代表人登記而言,第三人可以基于該登記而信賴該被登記的人士有權代表該公司。這種信賴可以有效持續(xù)至該法定代表人之登記被變更時止,包括在該法定代表人被免去董事長、執(zhí)行董事或總經理職務后至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完成之日的期間內。
2、對內效力
既然這種登記公示旨在對外保護第三人,那么對內(即對公司、股東和其他高管等)而言,法定代表人之登記則不具有相應的約束力。換言之,在公司內部,在新的法定代表人被確定之后,即便其尚未被登記,則新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內部已經能夠取代了仍登記在冊的法定代表人,并在特定范圍內取得了有效的對外代表權(如代表公司簽署變更原來法定代表人的權力)。
即就完整意義上的法定代表人而言,登記不過是法定代表人產生對外效力的條件;但若要產生對內效力,則還必須滿足基礎任職條件,即擔任公司的董事長、執(zhí)行董事或總經理的職務。易言之,法定代表人之登記效力,如同公司法第32條第3款(即: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規(guī)定的股東登記效力一樣,是登記對抗效力,不登記則不生對抗第三人效力。
(來源:法律快車)